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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放纵犯罪嫌疑人并索取财物6万元,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北省地方检察院依法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2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6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任涞源县公安局涞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涞源县**风力发电设备工装被盗,时任**派出所所长徐某某经过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后,未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是从中调解赔偿风力发电企业损失14万元,并向犯罪嫌疑人索取财物6万元用于派出所日常开支,放纵犯罪嫌疑人,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王金山等人盗窃一案中,理应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严格依法办案,但其贪赃枉法,明知他人犯罪仍蓄意包庇,又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17年8月1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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