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
行贿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
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予以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4月起,辽宁省铁岭市农机监理所所长刘德新(已判刑)在国家取消农机部门办理农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牌照权力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违规办理上述牌照、违规检验农用机动车行驶证。
被告人王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0年7月至2012年期间,请求刘德新为其违规办理农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照63套、违规检验农用机动车行驶证10个,并以每套牌照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每辆车检车费人民币225元标准给予刘德新好处费合计人民币969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7000元。
2013年3月,侦查机关在查办刘德新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向刘德新行贿的嫌疑,同年5月17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驱车赶往吉林省磐石市王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询问,王某某如实交待自己向刘德新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7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行贿罪立案侦查。
同年11月9日,王某某主动到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德新、宫兆福、吕世君的证言、农用车牌照档案及照片、登记申请表、牌照办理情况统计表、刘德新收受中间人现金情况的报告及银行账户明细、银行汇款清单及汇总统计、农用机动车行驶证正副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自首说明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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