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0月汉族,大学本科,涉嫌
行贿罪。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7第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9-29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
辩护人徐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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