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住广州市荔湾区。
 
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胡某某,广东凡立(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获取总公司更多关照和顺利承接工程项目,先后多次以“过节费”的名义向时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霖、副总经理黎某、副总经理梁某棠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7万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获取总公司更多关照和顺利承接工程项目,先后8次以“过节费”的名义向时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黎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2万元。
 
2.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获取总公司更多关照和顺利承接工程项目,先后5次以“过节费”的名义向时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霖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
 
3.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获取总公司更多关照和顺利承接工程项目,先后10次以“过节费”的名义向时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某棠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二、2012年到2013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良等人在承接相关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郑某良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1.7万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年底,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在参与广州市“光亮工程”养护维修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收受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经营部部长陈某浩向其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3万元,使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放弃投标退出竞争。
 
2.2013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在参与广州科学城科城山庄锦泽商住小区永久用电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承诺为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某宁在工程分包时给予关照,收受邓某宁向其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良在挂靠其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6次收受郑某良向其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7万元。
 
4.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个体工程承包商郑某华在挂靠其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给予关照,收受郑某华向其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2.7万元。
 
原判决以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劳动合同,干部履历表,任职证明,考核方案、考核细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会议纪要,工程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破案报告,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受贿人黎某、梁某霖、梁某棠的供述,行贿人陈某浩、邓某宁、郑某良、郑某华,证人郑某锋、郑某辉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何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何某某行贿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何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7万元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一、何某某向上级领导所送礼金的数额、时间属正常节日问候、感情联络,不是行贿;且何某某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才送礼金,是单位行为,所送金额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二、何某某是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何某某及辩护人所提何某某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受贿人黎某、梁某霖、梁某棠均证实,何某某多次以“过节费”名义向其三人贿送现金时,均表示希望能为其本人获取更多关照,何某某亦供述贿赂款均是其本人出资,且以个人名义贿送。
 
何某某的行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权钱交易,并不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何某某及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何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何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决量刑过重,且判决何某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7万元无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改判纠正。
 
何某某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
 
三、上诉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
 
四、上诉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执行,何某某退缴的余款1万元列入第三项没收财产的执行范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