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深圳市汇源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因涉嫌犯有
行贿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带回调查,次日被
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4年4月23日、5月28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代理检察员霍懿、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4月份起,被告人黄某为帮助他人获得虚假个人完税证明以取得在深圳的购房资格,找到时任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办税大厅的协税员刘传淦(另案处理),约定由刘传淦帮忙出具虚假完税证明,并每单收取人民币1.5万元的好处费。
经核实,被告人黄某通过刘传淦办理了10单完税证明,共计向刘传淦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6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瑰丽福景大厦东座1903房将被告人黄某带至该院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依法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黄某行贿行为刑事立案的时间是2013年6月7日。
此前被告人黄某向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行贿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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