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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倪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倪某,教师。
 
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上抱榆槐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某2005年开始任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温泉小学负责人,为了升任该校校长,于2012年12月27日上午到时任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王某的办公室向其表达了想当校长的想法,后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王某,2013年1月4日王某因受贿罪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倪某未被提任。
 
2013年1月8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倪某进行询问时,被告人倪某如实供认了向王某送二万元现金的事实,2013年3月20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倪某行贿一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某、汤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倪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对此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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