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等四人倒卖文物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刑诉〔2016〕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142730196307221817,家住山西省夏县**乡**路**组**号,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142730195902101815,家住山西省夏县**乡**路**组**号,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2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610112197801034013,家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被告人徐某甲于199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8月26日因减刑提前释放。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丙,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610112197905014017,家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徐某甲、徐某丙倒卖文物罪一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丙伙同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辆至**省*县尉郭乡马某某家,被告人马某某将自己收购的大量汉代瓦当、砖块等出土文物卖给被告人徐某丙。经陕西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有两件戳印“王防”款陶砖为三级文物。

被告人徐某甲经被告人马某某介绍,伙同被告人徐某丙窜至**省*县下张村王孟虎家里,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收购的大量汉代瓦当、陶片等出土文物,以总价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甲。经陕西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有四件三级文物,分别是“宫宜子孙”铭瓦当、“杜氏”刻铭陶盘、刻“傅”字铭陶盘、“安亭”铭陶片。2015年5月14日,途经**县**浮桥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涉案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文物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徐某甲、徐某丙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并请对四被告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惩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6年11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