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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被逮捕。
现押巩义市看守所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0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孝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巩义市全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办公室内,将本单位财物人员闫某某遗留在办公桌上的一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拿走。
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河南省沁阳市人秦某某进行贴现,得人民币97000元。
该承兑汇票到期后,秦某某到银行兑换现金时发现该汇票已被挂失并支付。
后张某某将人民币97000元退还秦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承兑汇票复印件,辨认笔录及说明,公安机关的年龄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票据,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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