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袁某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袁某,女,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大学文化,原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住在江西省南昌市**路**号**户。因涉嫌违法贷款诈骗罪、诈骗罪,2013年12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何某某(已起诉)为在澳门赌场通过向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从而获得赌场报酬以及归还个人债务,其在所有资产因数起民事纠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并亏欠巨额债务因而无法以其自己名义向外借钱周转,且在被告人袁某明知上述情形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袁某利用其**银行**支行行长身份的便利,通过隐瞒借款人情况及借款资金实际用途的手段,先后向**银行**支行的客户章某某借款3000万元、张某某借款300万、陈某某、王某某借款679万、张某借款251万、黄某某借款200万等人,共计借款4430万元。事后何某某仅归还部分被害人共计1950万元,仍有2480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安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冯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黄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袁某与何某某为归还上述债务,经商议后,在2013年9月10日至12日期间,由何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了南昌市东湖区**、**、**、**海鲜水产批发部四家个体工商户。随后,何某某以上述四家个体工商户的名义,采取伪造虚假的贸易销售合同以及财务报表的手段,分别向**银行**支行申请各300万元(合计1200万元)的银行短期贷款。被告人袁某明知上述申请材料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强行要求银行工作工人员通过上述贷款申请。贷款到帐后,何某某将上述1200万元银行贷款全部归还其个人借款本息,至案发时,何某某未能归还上述贷款。
 
案发后,**银行**支行于同年12月2日经与上述贷款的担保单位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王某某协商、南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南昌**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庄某某协商,由上述单位在2014年3月31日归还9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至今仍有300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往来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吴某、甘某某、万某某、蒋某、周某某、何某、何某某、任某某、毛某、黄某某、安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2480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管金文
2015年1月1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