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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6月5日生。
辩护人吴占杰,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占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罗庄胡同自己的住处,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迷失少女天堂(http:\bbs.mishibbs.info)”网站上注册帐号“7391191893”后,通过帐号“7391191893”在“迷失少女天堂(http:\bbs.mishibbs.info)”网站传播淫秽色情视频音像资料,累计传播达81部,经鉴定81部视频音像资料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占杰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许昌市公安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往互联网上上传淫秽音像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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