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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莫某某,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桃江县武潭镇莲花城村村支部书记,住桃江县武潭镇莲花城村。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某在担任桃江县武潭镇原白滩村(现莲花城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6月在申报本村库区移民过程中,将不符合申报移民条件且户口不在本村的女儿莫剑英以及其亲家亲戚共6人申报为库区移民。
 
根据移民政策,移民可每人每年领取600元后期直补资金,享受时间为20年。
 
至2011年案发,除去2007年村上每人扣除100元外,莫剑英等6人实际领取后期直补资金共计人民币13800元。
 
2011年6月,被告人莫某某将其一家三口已实际领取的6900元库区移民后期直补资金退还。
 
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莫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将五人所得的移民款人民币11500元代为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瞿伟秋、熊建芳、莫运章、莫蒲苏、刘汉斌、莫剑英、詹述林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库区移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13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莫某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且能退赃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三)项、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二、将被告人莫某某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15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另被告人莫某某在案发前已将人民币6900元款项退还至桃江县武潭镇莲花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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