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辩护词4

2.谢某等人从乡*政借款发放奖金系事出有因,不属于私自发放奖金。
A乡因财政拨付没有及时到位,但考虑到县政府下发奖励金是必然事件,以及为提高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为A乡发展服务,才决定从乡*政借款286700元发放奖金。通过对比,可以发现A乡发放的奖金总额与应获得的奖励金数额基本相符,客观上可以反映出A乡是依据县政府文件和审计报告而发放奖金,而非任意的私自发放奖金。
2.谢某等人在县政府奖金未下拨到财政账上前,提前借用财政资金发放奖金,属于一般财经违纪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根据县政府文件,A乡人民政府因出色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可以获得27****元的奖励金。这笔奖励金是AA县人民政府奖励A乡人民政府,A乡人民政府理应可以自主支配、分配该笔奖励金。谢某作为A乡党委书记,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奖金的发放对象、方式、金额,都是依照奖金发放的规定进行,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但由于县政府下发的奖励金未实际到账,谢某等人决定先借用财政资金发放奖金,待县政府奖励金下发到账后再冲抵借款。这种做法虽然客观上容易造成财政资金记账混乱,但是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会影响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谢某等人发放奖金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也没有侵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保护的法益。
     三、辩护人认为谢某具有如下情节:
 1.谢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谢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查终结,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谢某系自首。
    2.谢某及时归还个人全部所得5***0元,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可不以犯罪论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在《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中以贿赂犯罪为例说明如下:(1)对于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能确定,同时为了感化、教育潜在受贿犯罪分子,故不宜以受贿处理。(2)对于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注意区别对待,防止因打击面过宽导致不良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谢某在参加县纪委廉政教育大会后,不但主动将个人全部所得5***0元退还纪委廉政账户,而且还劝说欧某、邓某等人退还涉案款项。谢某在纪委和检察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前的退款行为,足以体现出其退还的及时性,自查自纠的有效性。故辩护人认为谢某的行为属于一般财经违纪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谢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恳请贵院对谢某作出无罪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