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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山西焦煤集团投资公司职工。
 
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肖润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与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刘某(另案处理)系情人关系,2011年请托人杨某让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身份找刘某帮忙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被告人赵某与刘某商议后,答应并帮助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后杨某分7次给了被告人赵某993000元的好处费。
 
2012年,被告人赵某利用其与刘某的情人关系,通过刘某帮忙给其朋友彭某承揽了山西焦煤吕梁山公司下属庞庞塔煤矿的锅炉项目,事后彭某给了被告人赵某5万元的好处费。
 
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的规定,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对第二起事实的定性无异议,对第一起认定受贿罪有异议,第一起也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辩称,本案中煤炭生意是杨某找赵某提出,没有给刘某任何好处费,刘某本人没有主观故意,刘某和赵某没有事前通谋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刘某(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系情人关系,2011年请托人杨某让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身份找刘某帮忙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被告人赵某与刘某商议后,答应并帮助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后杨某分7次给了被告人赵某993000元的好处费。
 
2012年,被告人赵某利用其与刘某的情人关系,通过刘某帮忙给其朋友彭某承揽了山西焦煤吕梁山公司下属庞庞塔煤矿的锅炉项目,事后彭某给了被告人赵某5万元的好处费。
 
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3月24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归案,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交代其伙同山西焦煤集团原副总经理刘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能主动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刘某涉嫌受贿的其他犯罪事实,对侦破刘某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对被告人赵某立案侦查,2015年6月17日侦查完毕,认为被告人赵某涉嫌构成受贿罪,拟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
 
2、被告人赵某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证实其与刘某系情人关系,2010年冬天,其经过刘某介绍,认识了杨某,后在杨某开的保健品店里打工,2010年底时,杨某想做煤炭生意,让其找时任山西焦煤集团销售公司经理的刘某帮忙,许诺给其利润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其和刘某说了这个事,刘某同意帮忙,三人见面谈妥后,杨某说把好处费给刘某和其,刘某对杨某说都给了赵某就行,杨某走了以后,刘某对其说杨某给的好处费本不是其的,现在全给其了,只要其高兴就行;经过其的联系,刘某帮杨某做成了湖北孝感龙人缘公司、浙江温岭诚泰公司、上海金能公司三家的煤炭生意,这三家公司的生意是杨某自己做的,与其没有关系,杨某为了感谢其和刘某,给了其10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杨某给其的好处费其均告诉过刘某,刘某让其把钱收好,100万元之中,其给老家父母买房子花了30万,借给汪某30万,自己花销每年20万左右,还有几万元填补家用。
 
2011年的一天,其朋友彭某找其帮忙,说想中标山西焦煤集团吕梁山公司的庞庞塔煤矿的锅炉项目,让其帮忙找刘某打招呼,其和刘某说了,刘某出面办成了这件事,事情办完后彭某给了其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3、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赵某于2008年底认识,后来发展成情人关系,其通过张巨城认识了杨某,后又介绍赵某和杨某认识,2011年,其调到山西焦煤集团销售公司当经理,有一次赵某和其说杨某想做煤炭生意,让其帮忙,其同意了并做成了这件事,杨某通过其一共介绍了三家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买煤,分别与上海金能燃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收货方为山东枣庄泉兴公司;与浙江温岭诚泰贸易公司签订合同,收货方为浙江温岭诚泰贸易公司;与湖北孝感龙人缘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收货方为河南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曾和其说过要给其和赵某好处费,其让杨某把好处费都给了赵某,杨某一共给了赵某100多万元。
 
2011年10月份,赵某给其打电话,说一个叫彭某的朋友想给霍州煤电吕梁山公司下属的庞庞塔煤矿做锅炉工程,让其帮忙打招呼,其给吕梁山公司董事长张某打了电话,让张某帮忙,之后其告诉赵某让彭某直接找张某,具体办的如何,其没有再过问,到了2012年,赵某告诉其彭某给了她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4、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刘某于2006年认识,2010年的时候,刘某将赵某介绍给其认识,并让赵某到其店里工作,有一次,其和赵某说让赵某帮其找刘某帮忙,其想做煤炭生意,后来与刘某见面后,定了三家公司,分别是河南豫新电厂、山东枣庄的一个公司和浙江温岭的诚泰公司,刘某给这三家公司批了煤,这三家公司的煤其都有抽成,其没有和这三家公司直接联系,其是和孙某、李某甲联系的,李某甲联系的山东枣庄公司,剩下的两家是孙某联系的,抽点分成的利润前期是由孙某和李某甲给其的,后期的下水煤是由浙江温岭诚泰公司的颜总给其的,其挣了钱以后,给了赵某993000元好处费,其还想给刘某好处费,但是刘某没有要,让其给赵某好处费就行的事实。
 
5、证人彭某的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0月份,南京奥能锅炉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冯林根给其打电话,说想做霍州煤电庞庞塔煤矿的锅炉项目,让其帮忙,其联系了其朋友柏发运,柏发运给赵某打电话让赵某找刘某帮忙,后通过刘某的帮忙,做成了这个事,几个月后,其为了感谢赵某,给了赵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6、证人武某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彭某给赵某5万元好处费过程的事实。
 
7、证人李某甲的调查笔录,证实2010年或2011年的时候,上海金能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找到其,说想从山西购煤,让其帮忙,其找杨某帮忙,在杨某的帮助下,上海金能燃料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签了合同,上海金能公司一共给了其138万元好处费,其给了杨某946200元,另外,杨某还用其的建行卡转过210万元,210万元是浙江温岭诚泰公司转给杨某的钱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调查笔录,证实其系上海金能燃料有限公司经理,在李某甲的帮助下,其公司从山西焦煤集团买了七次煤,给了李某甲138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9、证人颜某的调查笔录,证实其代表浙江温岭诚泰公司通过孙某和杨某帮忙,在山西焦煤集团买煤,其一共给了孙某206000元好处费,给了杨某507414元好处费的事实。
 
10、证人孙某的调查笔录,证实其通过杨某帮忙,介绍河南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温岭诚泰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其一共给了杨某839210元劳务费的事实。
 
11、证人王某、舒某、李某乙、徐某的询问笔录、借条、情况说明、还款协议,证实徐某系湖北孝感龙人缘公司的法人,王某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二人通过孙某与梁秀琴帮忙从山西焦煤集团买煤的过程,以及为了支付孙某与梁秀琴的好处费,向舒某和李某乙借钱及还款计划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12、证人张某的调查笔录,证实2011年的时候,刘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姓彭的朋友想承揽庞庞塔煤矿的安装业务,请其帮忙,其给时任霍州煤电集团招标办主任李某丙打了电话,请李某丙帮忙照顾,刘某的姓彭的朋友打电话联系其时,其让刘某的姓彭的朋友直接和李某丙联系,具体怎么联系的其不清楚,是否中标其也不清楚的事实。
 
13、证人李某丙的调查笔录,证实2011年的时候,时任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公司董事长张某找其,让其帮刘某的彭姓朋友承揽吕梁山煤电公司下属庞庞塔煤矿的锅炉工程,姓彭的最终中标,但其没有打招呼的事实。
 
14、证人薛某、樊某、郭某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山西焦煤集团或西山煤电公司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流程,只有刘某在合同审批表上签字的情况下,才能打印合同的事实。
 
15、证人赵某、毋某、汪某的调查笔录,证实赵某、毋某系被告人赵某的父母,被告人赵某2011年时给了家里30万元买房款用于在老家晋城购买商品房,除了30万元买房款,还陆续给家里钱填补家用;汪某系被告人赵某的朋友,在2011年或2012年的时候汪某向赵某借过30万元用于做生意,并于2013年分两次将30万元归还给赵某,不清楚赵某钱的来源的事实。
 
16、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证实李某甲银行卡的明细以及上海金能公司向李某甲汇款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17、山西焦煤集团账务资料、上海金能公司账务资料,证实了双方交易往来的明细情况的事实。
 
18、温岭诚泰贸易有限公司账务资料,证实该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交易往来的明细情况的事实。
 
19、温岭诚泰公司提供的材料、银行资料,证实温岭诚泰公司共计支付杨某507414元,以及温岭诚泰公司的历史交易明细情况的事实。
 
20、证人李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其与杨某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事实。
 
21、湖北龙人缘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的往来交易明细以及向浙江温岭诚泰公司借款600万的相关书证,证实湖北龙人缘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做煤炭买卖生意的相关情况以及为支付山西焦煤的货款而向浙江温岭诚泰公司借钱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22、山西焦煤集团文件、山西焦煤提供的煤炭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工作职责及山西焦煤与上海金能公司、浙江温岭诚泰公司、湖北龙人缘公司交易往来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23、银行查询明细,证实被告人赵某在民生银行开户的情况及账户明细情况的事实。
 
24、房屋权属证明、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赵某的父母在其老家晋城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及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其父母赵某、毋某的事实。
 
25、工资领取情况说明、工资表,证实被告人赵某在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领取工资及缴纳保险的情况的事实。
 
26、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证实扣押晋A×××××丰田车一辆及相关手续;苹果6手机、苹果6s手机、三星手机、黑莓手机、黑色手机各一部的事实。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第一起也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煤炭生意是杨某找赵某提出,没有给刘某任何好处费,刘某本人没有主观故意,刘某和赵某没有事前通谋的故意的意见,经查,杨某是与刘某和被告人赵某三方共同商议作煤炭生意的,商议的时候三方均在场,好处费三方均知道,杨某与刘某明确说过要给好处费,刘某明确表示好处费归赵某,杨某在赵某之前就认识刘某,有直接向刘某行贿的主观故意,同时杨某请赵某帮忙,实际上是向二人共同行贿,且被告人赵某收到杨某给其的好处费后都会告诉刘某,刘某和被告人赵某有受贿犯罪的共同故意,故辩护人的关于指控的被告人赵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刘某,利用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赵某作为与刘某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主动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刘某涉嫌受贿的其他犯罪事实,对侦破刘某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系立功,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晋A×××××丰田车一辆及相关手续;苹果6手机、苹果6s手机、三星手机、黑莓手机、黑色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拍卖后折抵违法所得,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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