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原唐山市公交公司工会主席。
2011年4月7日因涉嫌犯
受贿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经诉(2011)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在任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工会主席期间,于2009年2月在组织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团购金港国际·怡园小区住房过程中,非法收受吴某给其的好处费三万元人民币,为团购事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