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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本罪的罪与非罪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24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对构成本罪作了简单的规定,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实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当然地构成犯罪,还需满足一定条件。犯罪数额的大小,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的重要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并未达到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不构成本罪。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构成本罪。因此,二十五份或十万元是构成本罪的数额界限,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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