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闫某,农民。
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娟、慕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闫某在经营个体制线厂期间,因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纳5.2%的开票费后,多次找到莒南县东峻纺织有限公司会计庄某(已判刑),让其开具以莒南县祥成织带有限公司、杭州怡纺织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天仁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一间楼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175329.92元,税额29806.08元,价税合计2051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到莒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主动补缴税款29806。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记录汇总表、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庄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补交税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闫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