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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江苏省泰兴市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李少华,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一批电脑和打印机。
为了低价购得电脑和打印机,王某某未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少缴税款,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一位自称”李艳华”的女子,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李艳华”的介绍,王某某与自称姓蒋的”蒋某”取得联系。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蒋某将7份上海涛缘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815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的订货合同、送货单及收款收据邮寄给被告人王某某。
2016年10月15日,王某某将购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40795元(按票面额的5%计算),转账给蒋某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户名为刘玉明,身份证号码×××)。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武山县国家税务局欲进行税金抵扣,税务工作人员发现该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庭审时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交易明细、顺丰快递公司武山营业部快递单复印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武山县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及移送材料、扣押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空白合同、5份空白送货单、5份空白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有为抵扣税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综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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