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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罚金五万元

罪犯孙某某,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罚金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六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于2007年9月至2009年3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给张某某共计11份,金额4760128.61元,税额809221.88元,价税合计5569350.49元。
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4月20日,共受表扬两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优秀、良好/评审次数):2/2。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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