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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6月12日。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2015年8月4日被逮捕,因怀孕当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欲以人民币2000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盛×出售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特征与真票一致。
上述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
365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群众盛×于2013年11月22日,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发票的线索,后向被告人王某某约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存在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他人代为虚开。
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11月25日,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欲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向盛×出售上述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时,被抓获。
公安机关当场起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65万元,虚开的税款数额为人民币62.05万元。
经鉴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真票。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处于妊娠期间,属于怀孕的妇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8月4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3年10月来北京打工,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其看到别人贴小广告卖发票挣钱,于是印制了一些名片招揽生意,内容是:北京科辉佳盛商贸有限公司,代开各种正规发票,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同年11月22日,一名男子给其打电话问是否出售增值税发票,要开面值300多万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表示可以开,要收取7个点位的费用约20万元。
对方同意后将发票信息复印件给其,其到中关村附近拿票,后到本市丰台区丽泽桥附近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家,让上家做。
其于同年11月25日上午10时从上家拿了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多万元,当天中午13时许,其让老公应×陪其打车到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去交易,其将装有发票的信封交给对方时被警察抓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电话联系的上家,其不认识对方。
其目前怀孕3个月。
2.证人陈×、高×(均为中关村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2日10时左右,盛×举报称知道一个出售发票女子的电话,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卖发票的人抓获。
后盛×与对方联系,约购32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20万元,同年11月25日13时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当面交易。
交易当日12时左右,其二人穿便衣先到约定地点附近蹲守,13时左右有一女子与盛×见面,将一个黄色纸袋交给盛×,随后离开,走到没多远的地方又从一男子手中接过另一个黄色纸袋,再交给盛×,盛×准备付钱时,其二人一起上前将该女子和同伙抓获。
现场起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
3.证人盛×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1月22日10时左右,到中关村派出所举报有人出售发票的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抓获该出售发票的人。
之后,其打电话跟对方约购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对方要收取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于同年11月25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当面进行交易。
交易当日,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对方把发票交给其,其准备付钱时民警将卖发票的女子抓获。
当场起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
4.证人应×(被告人王某某丈夫)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5日12时许,其妻子打电话说楼下有一名男子等其,其下楼看见一男子,该男子将两个黄色牛皮纸袋子给其,之后离开。
其妻子打电话让其打车到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医院附近等她,其于当日13时左右到达,将手里的牛皮纸袋子给其妻子,后其被几名自称警察的男子抓获。
其不知道纸袋里装的什么东西。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搜查笔录、名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及搜查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所持发票名片的情况。
6.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为真票。
7.企业信息查询照片,证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北京通晟丰泰商贸有限公司”真实存在。
8.拨打实验照片,证明136XXXXXXXX的手机号码为被告人王某某所用。
9.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受案情况。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被抓获。
11.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自然情况。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控方证据未提出异议,经查,控方提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并无真实的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他人代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有别于简单的出售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于怀孕的妇女,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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