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号。因非法出售发票嫌疑,于2017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
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苑*区**栋***房通过网上平台发布出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信息,从中出卖牟取利益。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出售给江苏南京的沈某面额共为80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得款1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手提电脑各一部等;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里存储的银行卡信息截图、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复印件),交易流水、报税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廖芸
2017年3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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