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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决定对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不予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2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61********,汉族,小学,瑞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省瑞丽市人,住瑞丽市**路**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9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5月12日、2016年7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瑞丽市**进出口公司将帮他人办理的出口的业务做成**公司自营出口业务,通过做平资金流、虚构境外购货方“玛珊珊兑”,获取到货物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出口货物销售发票等申报出口退税所需手续,并申报出口退税。**公司在申报到出口退税款后,从中扣除少部分手续费,又将剩余退税款全部支付给委托其公司代办出口业务的商人。经审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46 份,合计骗取出口退税422,7360.18元。

2、吴某某与陈某某用“配票”的方式即利用外商提供的商品信息,以非法的手段购买增值税发票并以**、**、**,**、**、**六家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共计3677025. 67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一、认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观明知吴某某、陈某某以虚开的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证据不足;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 )第13号《公告》规定,允许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并申报退税。本案中王某某所代表的**公司代理报关虽然是发生在2010年至2013年,但侦查机关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2016年8月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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