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朱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路经本市某路342弄小区垃圾房,见小区清洁工顾某、曹某夫妻在此清理未引燃的烟花爆竹后,即随手捡起一枚未燃放的烟花,在顾某夫妻工作地点附近点燃烟花,引起顾某夫妻工作地点的废弃烟花爆燃,致使顾某夫妻受伤。
经司法鉴定,顾某因被他人燃放的烟花炸伤,致右手爆炸伤、右拇指离断伤(右拇指、第一掌骨缺少)等,已构成重伤。
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朱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被害人顾某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