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川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21组3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4年2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次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9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另处)乘坐苏广才(男,49岁,北京市人)驾驶的出租汽车(车牌号京BF7718)行至本区太阳宫乡大五里沟村与小五里沟村之间的路边时,持刀对苏广才进行威胁,抢得苏广才的现金人民币250余元以及诺基亚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2006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广才的陈述、辨认记录、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安庆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报案记录、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持械以暴力相威胁夺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抢劫罪,此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抢劫罪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苏广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