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桃浦八队某巷49号被害人陈某家中,见其独自一人在家,便以借钱为由进入屋内,遭到被害人陈某拒绝后,被告人陈某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陈某,劫得被害人陈某脖子上配挂的铂金项链一根及白金吊坠一枚后逃逸。
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案发现场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04)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之规定,提请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称他的目的是借钱,否认曾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某,项链是被害人陈某自己拿下来交给他的。
案发时,他本人和被害人陈某都住在本市桃浦八队某巷49号,其进入被害人的房间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与他人合住的本市桃浦八队某巷49号内,见邻居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在家,便持刀进入陈某屋内,以借钱为由向被害人陈某索要钱财,遭到被害人陈某拒绝后,被告人陈某即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某,劫得被害人陈某脖子上配挂的项链一根及吊坠一枚后逃逸。
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2日11时许,她在房间内看电视,被告人陈某进入她的房间向她借钱。
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对她进行威胁,并拉拽她佩戴的项链。
她被迫将项链解下交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取得项链及吊坠后即逃离作案现场,她随即报警。
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合住在本市桃浦八队某巷49号内。
被害人陈某被抢的项链和吊坠是他与被害人于2006年1月在城隍珠宝店购买的。
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为躲避赌债,搬到他租借的本市桃浦八队某巷49号内与他共同居住,与被害人陈某是邻居。
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因涉案赃物暂未追回,且无发票,故无法对涉案赃物进行估价。
5、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和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的事实。
8、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下旬某日,在借住的本市桃浦八队某巷49号内,他发现邻居陈某独自一人在家,因赌博身上没有钱,就想从被害人陈某那里弄钱。
他从随身行李内拿了把刀进入陈某屋内,以借钱为由向陈某索要钱财。
遭拒绝后,他用刀对准陈某,劫得被害人陈某佩戴的项链及吊坠后,即携带赃物逃离现场,后将作案用的刀丢弃在路边。
一个星期后,他在赌场内将项链输掉。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的方法,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陈某提出其未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某,且其与被害人陈某都住在本市桃浦八队某巷49号,其进入被害人房间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解。
经查,被害人陈某居住的房屋系其与丈夫为生活起居而租借,且与外界隔离,符合“户”的特征。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持刀进入被害人陈某的房间,并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某,迫使其交出佩戴的项链和吊坠后,携带赃物逃逸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且与被告人陈某的原始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故被告人陈某的相关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