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郝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庙湾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住宝塔区麻洞川乡玉家崖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17岁,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住宝塔区麻洞川乡玉家崖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志宏,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系被告人之父。
被告人杨某某,男,16岁,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住宝塔区麻洞川乡玉家崖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4月16日因病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宝军,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系被告人
之父。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2)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殷某某、石某某、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晚1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殷某某、石某某和杨某某在神木县锦界镇大区“e网情深”网吧内,发觉被害人王于省身上带有现金,,遂由被告人郝某某手持匕首、杨某某手持钢管,四人一起尾随被害人进入网吧二楼卫生间,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郝某某身上查获现金1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殷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均供认不讳,并有四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于省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涉案部分赃款及照片,作案工具钢管一根、匕首两把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殷某某、石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犯罪,共同犯意明显,唯被告人郝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应酌予在量刑中考虑。
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案件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第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作案工具匕首两把,钢管一根及涉案现金186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