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13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8日22时许,在睢县中心大街南端的金轮电动车店门口,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李XX开店门之际,将被害人所挎的一棕色挎包抢夺走。
包内有现金38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案发后被抢物品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物证、书证——被抢夺物品(照片)、领款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开庭审理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并且被抢物品也已追缴发还被害人,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1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