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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某某”,男,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九龙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某某村42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位于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家中自制疑似火药枪一支并藏匿于家中床下,后于2017年5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壹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聪荣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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