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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街**号,现住井研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井研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的一天,汪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一射钉器和一根无缝钢管,来到井研县**镇**街**号附**号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修理门市,请周为其改装成枪支。后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门市内的电焊机、手砂轮等工具将该射钉器改装成枪支,并收取汪某某100元加工费。2017年8月11日,井研县公安局民警在汪友才位于井研县**乡**村**组**号的家中起获该枪。同年8月25日,汪某某带领民警来到**镇**街**号附**号修理门市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刚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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