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购买藏匿4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的仿真手枪,法院会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7-06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XX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XX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于20XX年6月至11月间,先后购得3支黑色仿真手枪、1支沙色仿真手枪,藏匿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的住处。20XX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查获仿真手枪4支、BB弹1包以及压缩气体2罐。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中,2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枪支照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枪支购买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枪支等违禁品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