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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例分析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元,男,住重庆市秀山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XX日,被告人王某元伙同张某1、张某2(均已判刑)、张某3(另案处理)在秀山县XX镇XX村XX组附近山林,每人手持一把火药枪打鸟时,张某1、张某2被民警抓获,王某元、张某3逃离现场。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元持有的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2020年6月XX日,被告人王某元自动投案,并主动上缴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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