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家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队,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宿舍**栋**房。因猥亵妇女,于2017年5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强制猥亵嫌疑,于2017年6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
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海口市解放西路金棕榈文化商业广场骑电动车送被害人王某某(二级弱智残疾人)回家过程中发现王某某为弱智,便在途径海口市龙华区长堤路路陌陌唱吧公交站时,停车在公交站黑暗处将手伸进王某某的内衣抚摸其乳房约两三分钟。之后,张某某骑电动车送王某某回家。破案后,张某某赔偿了王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残疾人证、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智力残疾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多鉴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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