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0年2月27日生(农历2000年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
 
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13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6月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近亲属万某2、叶某、辩护人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穿连帽衣、戴口罩,从江阴市澄江街道丰产巷12号后门溜门进入,上至二楼被害人葛某(女,1988年9月生)房某,压开房某门锁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葛某处劫得人民币741元,其中人民币650元系被害人葛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万某某转账。
 
劫得财物后,被告人万某某对被害人葛某心生猥亵之念,遂采用强摸乳房、阴部等手段,对被害人葛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21元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万某某的亲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20元。
 
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赃款照片、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被害人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叶某、万某2、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和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的出生日期,户籍登记显示被告人万某某出生于2000年1月23日,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父亲万某2、母亲叶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万某某实际出生于农历2000年1月23日,对应的公历日期为2000年2月27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万某某出生于2000年2月27日,符合证据规则,予以采纳。
 
辩护人郭鹏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有异议;被告人万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万某某的初衷是盗窃,持刀是为了可以逃脱,是转化型抢劫,而非蓄谋入户抢劫;犯罪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万某某减轻处罚,决定执行刑期在5至6年间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入户当场使用凶器胁迫劫取他人财物;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万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退赔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万某某所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强制猥亵罪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万某某去盗窃时身上就携带了刀具,在现场盗窃被发现后直接持刀胁迫,要求被害人“把钱拿出来”,并实际取得财物,属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非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对辩护人郭鹏提出的转化型抢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郭鹏提出的被告人万某某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万某某犯罪的原因是法制意识淡薄、错误的金钱观、监护人监管不力。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