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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住宅”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11
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我们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
    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住宅的设施也存在差异,一般包含着饮食起居,但生活设施、用具并不强调齐全。居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是供公民私人及家庭长期居住,有的为临时居住,如私人购买的度假别墅,在宾馆、招待所包住的客房等。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
   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均不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但本条中的“住宅”不等于刑法第263条的户,前者的范围小于后者。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子。“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的住房,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船只、牧民的帐篷等,但不应包括室外的院落、公用的走廊和楼梯间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如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后自动退出,或者经要求而退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引自胡云腾主编 《刑法条文案例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第356页)总之,凡是公民合法居住的封闭空间,都应视为住宅。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购买了房子准备居住,但没有交付,或者有的房子已经腾空无人居住即退化为普通的标的物,均不能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应当作此种解释。同时,有人居住并不意味着正在居住,当事人意思继续居住而暂时外出无人居住的房屋,或定期作休假、轮流居住的房屋也是住宅。由于住宅的外形结构不同,进入什么范围才视为非法侵入住宅,不可一概而论,应以封闭的空间作为住宅的范围。独门独院的私有住宅,对其理解时应扩大至整个宅院;几户共有的院子,或没有院墙、院门,一般以居住的房屋为住宅;公寓式商品房,一般以各户的居室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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