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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8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背着铁锨到同村妇女张某某家老宅拿东西。
 
在拿东西时张某某也过去到了老宅。
 
李某某见后心生歹意,用铁锨顶着门,把张某某领进北屋西间,让张某某躺在草毡上,脱去张某某的下身衣服,对张某某实施奸淫,但由于李某某自身的生理原因奸淫没有得逞。
 
正当李某某起身穿衣服时,被张某某媳妇进去发现。
 
经鉴定,张某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保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泌阳县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没有得逞,属未遂。
 
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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