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龙某某犯强奸罪,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龙某某,1998年12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其暂住的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室内,见被害人彭某某(女,2003年8月23日生)在玩游戏机而心生歹念,将被害人的外裤及内裤脱至膝盖处,抱住被害人,用其生殖器碰擦被害人的阴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2012年10月23日19时许、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又先后两次在其上述暂住处内,用手触摸被害人彭某某外阴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2012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家属到被告人龙某某暂住处向其询问,被告人龙某某即主动交代了其强奸、猥亵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同时,被告人龙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的情况下,等候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某某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龙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龙某某在判决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