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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林某甲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住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7年9月6日在普宁市被赤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与郑某玲(2000年**月**日出生)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林某甲以没钱结婚为由诱骗郑某玲卖淫。随后,林某甲联系王某旋(已判决),由王某旋介绍嫖客给郑某玲卖淫。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嫖客林某喜(微信昵称:燃气胶管)通过微信询问王某旋(微信昵称:晓某某)是否有年轻女子可以嫖宿,王某旋便将郑某玲介绍给林某喜,后郑某玲与林某喜在棉湖镇老龙都宾馆客房内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微信账号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王某旋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林某喜的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丙、林某喜、邱某某、王某旋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郑某乙、林某喜、王某旋、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物质利益作诱饵,让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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