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8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X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自2012年4月起,被告人苏某与李某共谋介绍失足妇女卖淫从中牟利后,由李某在某市XX区的一些宾馆发放“黄卡”,向嫖宿人员提供嫖宿信息。李某在接到嫖宿人员要求嫖宿的电话后,即通知被告人苏某接送失足妇女到宾馆卖淫,李某、苏某每次从失足妇女所获嫖资中提成。2012年8月X日凌晨1时许,李某接嫖宿人员胡某某的电话后,由苏某将失足妇女谭某某、李某送至某市XX区XX宾馆X房间分别与嫖宿人员龚某某、胡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同时在宾馆外将负责接送失足妇女的被告人苏某抓获。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家属来智豪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接案当天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紧接着智豪律师到检察院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展开阅卷工作,分析相关证据。
随后的工作中,智豪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苏某,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积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证明材料。
智豪所周五团队讨论会议中,智豪律师将本案提请团队讨论。讨论过程中,全所律师都提出了自己有效而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案辩护要点是:从被告人在案件中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几方面。
承办律师围绕团队讨论内容,制作了庭审发问提纲和辩护意见。重点围绕被告人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内容。
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本案中被告人所犯的是介绍卖淫罪这样的单罪名,相较于既有引诱又有介绍或还有组织、容留的情形,这样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本罪的客体相较于其他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要小。
第二,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被告人苏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在被羁押期间均能认罪、悔罪,再三要求家属替他缴纳罚金,悔罪态度明显。
辩护结果:
一审法院认真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的量刑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协助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判决被告人苏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当事人委托智豪律师时即表达了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智豪律师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愿望。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