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马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某,女,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住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茄子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因吸食毒品和卖淫行为被桃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天。6月9日,经七台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马某某患有******,6月15日,桃山公安分局民警到拘留所告知马某某患******,并告知其不得再从事卖淫行为,否则将触犯刑法。后经王某甲介绍,7月8日凌晨,马某某同被害人陆某某在桃山区某某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7月12日凌晨,马某某同被害人王某乙在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经侦查,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桃山区**小区**号楼被桃山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自己患******,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15年2月3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