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
2017年2月1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被告人车某某,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
2017年2月1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5日以来,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在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12幢5号的出租房内,先后多次容留吴某、何某向他人卖淫,每次从50元的嫖资中分得15元,直至2017年2月10日被查获;查获当日,卖淫女吴某分别向张某、荆某、韩某各卖淫一次。
 
经鉴定,吴某的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呈阳性。
 
以上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何某、张某、荆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报告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的卖淫次数及非法获利金额,仅有证人吴某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根据证人吴某、张某、荆某、韩某的证言,吴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向张某、荆某、韩某卖淫各一次。
 
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就公安机关查获当日卖淫的次数进行认定。
 
针对被告人车某某提出其未参与容留卖淫的辩解。
 
经查,证人吴某、何某的证言均一致证实,被告人车某某系与被告人董某某共同经营和管理,有时也负责收取嫖资的事实。
 
故对被告人车某某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其对吴某患有梅毒的情况不知情的辩解。
 
经查,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吴某于2016年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刑,且在刑满释放后未进行有效治疗的情况下,又在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提供的场所继续进行卖淫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根本不考虑卖淫女是否存在患有性传播疾病的可能的情况下,甘冒风险容留吴某进行卖淫活动,故应推定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在主观上对吴某患有性病是明知的。
 
故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且有容留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车某某的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董某某对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车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