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
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颖博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峡县中医院就医时被查出患梅毒,主治医生告知李某某后李未要求治疗。
2016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白羽南路幸福树电器北侧关巷一巷其租住的房屋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6年5月19日,豫西协和医院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梅毒。
嫖娼人员杨某于2016年5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西峡县中医院检验报告等书证,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峡县中医院就医时被查出患梅毒,主治医生告知李某某后李未要求治疗。
2016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白羽南路幸福树电器北侧关巷一巷其租住的房屋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6年5月19日,豫西协和医院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梅毒。
嫖娼人员杨某于2016年5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西峡县中医院检验报告等书证,证人杨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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