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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被告人王某强,男,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3日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丽,北京市×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6年7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清,广东×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强、蔡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强及其辩护人刘某丽、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王某强正式担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一职,得以在公司许可的范围内拥有该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执行权。
 
为规避法律、法规关于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炒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强、蔡某经过商量,决定用其岳母景某的证券账户实施犯罪行为,由王某强负责根据其掌握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标的、时点等未公开信息下达具体的交易指令,蔡某负责通过景某账户具体下单交易。
 
从2009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强、蔡某通过蔡某多个银行账户向景某证券账户累计转入60多笔自有资金用于炒股。
 
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强根据其掌握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标的和投资计划等未公开信息,当面或通过电话向蔡某下达股票交易指令,由蔡某在其深圳家中、平安银行办公室以及郑州、东莞、珠海等地,用电话委托下单,或以网上交易方式通过景某证券账户下单,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频繁买卖泛×控股、×马股份、保×地产、××化学、××证券等多支股票。
 
在此期间,王某强也曾多次在其位于深圳××大厦的办公室附近及赴北京、上海等地出差之际,用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白行通过景某证券账户下单,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买卖×马股份、成×集团、顺×农业、吉×科技等股票。
 
在上述时间内,被告人王某强、蔡某二人共通过景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买卖股票共73支,趋同交易金额合计78,346,305.84元,获利金额4,565,501.45元。
 
此外,被告人王某强在担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期间,还曾向其岳父蔡某扬、其兄王某某、嫂子陈某群等人推荐过×马股份、古井贡酒、苏宁环球等基金持仓或计划投资的股票,供其交易获利。
 
其中蔡某扬账户趋同交易金额58.75万元,盈利8000余元;王某某账户趋同交易金额231.79万元,盈利-18.46万元;陈某群账户趋同交易金额8263.5万元,盈利106.18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关于王某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户籍证明、趋同交易核算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1、崔某1、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强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被告人蔡某系共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强的辩护人为其作罪轻辩护,提出辩护意见称:1.现有证据针对涉案账户股票交易趋同金额与盈利金额的核算结果相互矛盾、各不相同,应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采信深交所、上交所认定的盈利398.14万元的结论;2.涉案账户中有14支股票系在基金季报、年报公布后买入,该部分未利用未公开信息,应予以扣减;3.指控王某强向其岳父、哥嫂等人推荐股票供其获利部分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4.王某强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蔡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为其作罪轻辩护,提出辩护意见称:1.涉案股票中只有18支完全双向趋同,其他单向趋同操作不能排除蔡某自己操作的可能性;2.王某强操作的股票应与蔡某无关,相关金额应予扣减;3.蔡某在基金季报、年报公布后买入的14支股票,未利用未公开信息,应予以扣减;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会计鉴定中心的意见与深交所、上交所结论矛盾,不应作为定案依据;5.蔡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强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可在基金公司许可的范围内拥有该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执行权。
 
为规避法律、法规关于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炒股的相关规定,王某强及其妻子被告人蔡某,决定用其岳母景某的证券账户实施犯罪行为,由王某强负责根据掌握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标的、时点等未公开信息下达具体的交易指令,蔡某负责通过景某账户具体下单交易。
 
从2009年7月至2015年4月间,王某强、蔡某通过蔡某多个银行账户向景某证券账户累计转入60多笔自有资金用于炒股。
 
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强根据其掌握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标的和投资计划等未公开信息,当面或通过电话向蔡某下达股票交易指令,由蔡某在其深圳家中、平安银行办公室以及郑州、东莞、珠海等地,用电话委托下单,或以网上交易方式通过景某证券账户下单,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频繁买卖泛×控股、×马股份、保×地产、××化学、××证券等多支股票。
 
在此期间,王某强也曾多次在其位于深圳××大厦的办公室附近及赴北京、上海等地出差之际,用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白行通过景某证券账户下单,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买卖×马股份、成×集团、顺×农业、吉×科技等股票。
 
在上述时间内,被告人王某强、蔡某二人共通过景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买卖股票共73支,趋同交易金额合计78,346,305.84元,获利金额4,565,501.4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中国证监会《关于王某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证实本案涉及的”未公开信息”是指王某强担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因管理该基金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领先增长基金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格、盈利预期以及投资(买卖)时点等。
 
3.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景某两个证券账户与××基金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趋同交易,交易金额合计是78,346,305.84元;获利金额是4,565,501.45元。
 
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关于王某强在我司任职的情况说明、王某强亲属信息及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王某强劳动合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从业资格情况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登记资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宗交易指令及审批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录及基金投资研究人员简历、王某强基金经理任职的相关决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组织架构及管理层人员分工调整的通知、工作交接清单及劳动合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股票库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执行实施办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工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管理授权实施办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脑信息登记表等,证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5.景某恒×证券开户资料、景某恒×证券对账单、景某恒×证券历史委托单、景某中×证券开户资料、景某中×证券历史委托单、景某中×证券对账单、景某中国银行开户资料、景某工商银行开户资料及账户流水、景某建设银行开户资料及账户流水、深交所关于景某等账户趋同交易的数据、上交所关于景某等账户趋同交易的数据等,证实被告人王某强、蔡某利用景某的证券账户交易的相关情况。
 
6.证人景某(被告人蔡某的母亲)的证言:我不炒股,有股票账户。
 
2012年年中,我在深圳女儿蔡某家住,听别人收炒股票很赚钱,就让女儿也教我炒,让她给我开户。
 
蔡某说女婿因工作职务原因不能炒股票,我说你不告诉他就行了,女儿蔡某拗不过我,就带我去证券公司开了账户。
 
之后我也没有操作过这个股票账户,都让蔡某管理。
 
我还说你买卖股票别告诉王某强怕啥。
 
我不懂电脑,也不关心她是否买卖股票,她到底买没买我不知道。
 
2015年8月10日,我丈夫蔡某扬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蔡某扬应该是90年代炒股,后来不炒了。
 
我儿子蔡军不炒股。
 
7.蔡某银行开户资料及账户流水,证实被告人王某强、蔡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资金来源。
 
8.关于请调查”景某”等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函,”景某”等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异动快报,深交所关于景某等账户趋同交易的数据、上交所关于景某等账户趋同交易的数据,王某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调查终结报告,证实证券监管机构发现”景某”账户异动后开展调查的相关情况。
 
9.××基金公司下单资料,证实××基金交易的相关情况。
 
10.证人于某1(××基金总经理)的证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员由我、王某强、基金经理、风控人员构成,其中我主席,王某强是副主席。
 
一般投委会两个月定期开一次会,如遇重大事项,不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包括基金经理汇报投资情况及未来投资策略安排,然后会议研究重大投资事项,以及风控合规沟通风控合规事项,做相关投资风险提示。
 
除了在公开披露之外的信息,所有与投资相关的信息都属于公司保密信息。
 
公司要求每个员工签署一份保密协议,还有一份合规的承诺函,保密协议的具体条款我记不太清楚了,再有就是公司对员工投资行为管理有一个规范措施和对员工投资行为检查的相关流程,比如员工投资行为、通讯工具的使用、投资信息报送等都有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每年有两次专项培训以及一些不定期的培训,培训包括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法律法规;再一个就是通讯工具管理,公司规定投研人员的手机在交易时间内上交集中保管,固定电话、邮箱、QQ等聊天工具的内容要监察稽核部进行定期检查。
 
2013年新的基金法允许投研人员投资股票后,我们公司就制定了员工投资股票的一个管理办法,要求在公司规定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同时要定期向公司上报投资信息。
 
报备的信息包括个人、亲属、利益关系人的开户、交易、持仓等相关信息,由监察稽核部对报备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审查。
 
我到公司工作之后,王某强一直是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同时担任领先增长的基金经理。
 
据我了解,在此之前王某强历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个副总经理,具体任职时间我不太清楚。
 
王某强作为副总经理负责整个投研体系的组织管理;作为投资总监主要负责在投资总监授权的范围内的整个投资团队的投资决策和组织管理;作为领先增长的基金经理,他主要负责在基金经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其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
 
他作为投资总监,公司投资股票的所有信息他都能掌握。
 
当然他作为基金经理,他更能掌握到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所有投资信息。
 
具体的就是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信息,因为我也不能进入他在恒生系统里管理的操作界面,所以具体的有哪些投资信息我不清楚。
 
11.黄某(××基金督察长兼董秘)的证言:王某强2006年到我公司任研究员,2008年后先后担任精华配置精选、领先增长、产业升级基金经理,其中,2009年到2015担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委员、经营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2013年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仍兼任领先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
 
王某强担任公司高管的同时,还担任跟公司的基金经理,因此,他还拥有相应的投资审批权和普通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权。
 
王某强只报备了他妻子蔡某的账户,这个账户有开户,没有投资和持仓。
 
没有报备其他人的股票账户。
 
基金经理执业有三条底线要求,包括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内部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信息自己或操作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也不能为他人提供投资咨询。
 
而且,基金经理需要如实报备个人和家属的投资信息。
 
在基金法13年6月修改之前,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自己开户炒股的,基金法修改后,允许从业人员个人炒股,但是需要公司指定的券商开户接受监管,严格执行事先和事后报备制度,即要提前五天报监察稽核部就股票品种和股票数量进行审批,事后每个季度定期向监察稽核部定期报备。
 
公司规定所有的投资、研究、交易人员都需要在开市时间上交个人手机,还要接受公司对上网行为、座机通话录音的监控,每个季度都要对手机上交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抽查,而且每个人电脑不能带入办公场所。
 
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对直系亲属的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报备,接受监管。
 
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有基金投资的投资计划(包括将要买入或卖出的股票品种、数量、价格、时点等)、执行进度、投资时点、投资比例、投资额度、内部研报、投委会决议、证券头寸、客户信息等信息是公司自始至终都不对外披露的。
 
但法定披露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对外披露。
 
公司有保密制度,员工入职前都要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
 
王某强作为基金经理,可以获知自己所管理的领先增长经的所有基础信息,他不用向任何人咨询,就能知道基金的投资计划,包括将要买入或卖出的股票品种、数量、价格、时点,这些信息都是他自己决策的信息。
 
同时,他作为基金经理还可以通过公司研报平台获得外部研报、内部研报的所有研究成果和投资推荐信息,其中,内部研报属于公司要求保密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公司对上述信息严格要求保密。
 
王某强作为投资总监,可以获知公司全部基金的持仓信息和需要他批准的投资报批事项。
 
公司每季度用季报的形式,披露每季度末最后一天的前十大股票的持仓情况等信息。
 
季报披露前,公司所有的从业人员对季报的内容都是要严格保密的。
 
季报披露后,基金经理对季报披露的股票的后续投资情况(包括增仓和减仓的信息),都是必须严格保密的未公开信息。
 
公司从业人员不能利用这些信息私自炒股或者透露给他人炒股。
 
12.证人徐某(××基金交易总监):我跟王某强是上下级关系,他是我的领导,2009年开始担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并任交易总监,后来又兼任了副总经理。
 
2009年开始一直到他2015年离职前一直担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
 
我们用的是恒生交易系统,交易的流程和风控流程都是通过恒生交易系统来实现的。
 
基金交易的流程是各个基金经理根据研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通过恒生系统下单,把代码、价格、数量输入恒生系统,这个指令通过风控指标由系统递给交易主管,交易主管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及各个交易员的工作量,把指令分解给各个交易员来执行指令,这是证监会明文规定的,基金经理不能直接下单来买卖,只能通过恒生系统发出指令,由交易部门来完成指令。
 
我们公司的股票分为禁止池、基础池和核心池,基础池里面授权基金经理可以买卖的股票的比例小一点,核心池的大一点。
 
基金经理有权自主决定在基础池里和核心池里买卖股票的品种、时间、数量并限定价格,比如买的时候会输入一个最高限价,卖的时候会输入一个最低限价。
 
买卖股票之前,这些计划买卖股票的信息原则上讲只有基金经理自己知道,其他人不会知道。
 
内部研报、核心池、基础池、禁止池的股票信息、投资组合模拟信息、执行交易的有关数据、持股持仓等基金组合数据等未经法定形式(如季报、年报)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是需要严格保密的信息。
 
每个公司的员工入职的时候都是经过培训的,并签订了保密协议。
 
上述信息是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是每个基金公司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季报和年报披露之前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季报、年报披露后,基金的后续投资计划及数据是保密信息。
 
季报年报披露后投资组合的新买卖指令及数据均属于保密信息。
 
十大重仓股票在季报里公告。
 
比如季报公布了某个重仓的个股。
 
公布后,基金后续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的计划,指令及交易数据都属于公司不能对外公布的信息,要保密。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自己或者帮助别人炒股。
 
现在最严格的是证监会规定的底线,禁止做”老鼠仓”,禁止利益输送等。
 
从业人员是禁止买卖股票的,而且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是报备的。
 
后来相关规定放开后,买卖股票要事前审批,时候报备,知悉亲属的股票账户须报备,其他的就不是特别清楚。
 
如果基金经理因故不在公司,由基金助理经过基金经理授权代为下单,授权一般通过电话录音、邮件留痕,如果基金经理助理也不在,就授权由投资秘书下单。
 
无论谁代为下单,基金经理对他所管理的基金负责,代为下单的人权限应该就是来源于基金经理的授权。
 
每天的交易执行完成后,当日交易的成交单必须由基金经理签字确认。
 
王某强任职基金经理期间,我印象中他没有拒接签字确认的情况。
 
13.证人崔某2(××基金稽核部副总监)的证言:我和王某强是同事关系,他是我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他是××××领先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他对这个基金是全权负责的,可以控制这只基金的股票仓位,控制股票的品种和股票买卖时点等。
 
另外他是负责公司公募投资业务的经理,包括召开投资策略会、公司晨会、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会议,管理日常股票出入池及日常部门基础管理工作。
 
一般的基金决策是基金经理负责制,首先是对所选取的股票进行调研,然后进行投资,投资包括买入的时点及买入的仓位等,基金经理对股票的选取和买入是具有完全自主性的,但是所投股票一定要在公司股票池中,股票池分基础池、投资的比例是基金净值的3%以下;然后是备选池,投资的比例是基金净值的3%-5%之间;其次是核心池,投资比例是基金净值的5%-6%。
 
公司规定在投资比例超过6%时,需要投资总监审批,超过7%就要经投委会审批。
 
基金经理有独立研究股票的工作职责,如果投资某只股票,需要自己调研或者研究员调研,股票进入公司股票池后才能投资。
 
基金经理投资股票的操作过程:基金经理通过恒生交易系统下达指令到交易部,由交易员根据基金经理指令的价格和数量来择时交易,基金经理本人不能直接交易。
 
如果基金经理助理不在就需要委托给投研秘书,投资流程一定要以录音或邮件存档。
 
交易完成后,基金经理可以从交易系统中看到股票交易情况。
 
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交易部,监察稽核部分管理投资风控的人员,另外还有基金会计这些人可以看到基金交易情况。
 
固定参加人员有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粉干产品部的负责人,以及外方的投资顾问(代表×银),列席人员有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我一般都参加。
 
投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每个人基金经理汇报所管理基金过去两个月的投资情况,以及对未来投资的展望,包括倾向投资的行业和个股,由投资总监进行点评;第二块内容是交易佣金的报告;第三块内容是对一些超标股票的说明和决策,会议其他内容视情况而定。
 
公司目前有12只基金,其中3支债券和1支货币基金,8支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分别是曾某2,张某培,王某良,李某伟,冯某。
 
冯某负责领先增长基金,中小盘基金,基金经理独立管理自己的持仓,相互之间看不到对方的操作;曾某2负责产业升级基金;王某良负责红利回报基金;李某伟负责精华配置基金;柴某负责新能源基金,转型创新基金,张某培负责消费优选基金。
 
公司要求所以已经开立股票账户的个人和其直系亲属需要转到公司指定的券商光大证券才能进行交易,研究员、基金经理、交易人员等投研人员的手机在交易时间内上交集中保管。
 
其次是固定电话录音,邮件随时监控,MSN和QQ等聊天软件也实时监控。
 
投研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如果想投资股票就必须事前报备,报备投资标的、买入的数量及时间,公司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投资。
 
公司所有员工每个季度结束后需要报备自己跟直系亲属的投资情况,由监察稽核部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查。
 
14.证人洪某(××基金交易管理部员工)的证言:我的岗位是属于交易管理部的,我的职责只是帮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而且只是在基金经理不在公司的时候授权给我。
 
我经授权下单的情况比较多吧,一年应该有几把单,因为公司只有我一个投研秘书,所有的基金经理出差的时候都会可能授权给我,每次授权下单的情况公司都有记录的。
 
如果基金经理有助理的话,他会首先授权给助理,由助理代为下达交易指令,只有基金经理和助理都不在公司的时候,基金经理才会授权给我。
 
只有基金经理有该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助理也不参与投资决策。
 
除了我,基金经理和助理,其他人没有权限在交易系统中下达交易指令。
 
公司交易系统是设有权限的,不同部门、岗位的权限是不同的。
 
我印象中王某强每年平均会有二十单左右授权给我代为下单,比其他基金经理要少一些。
 
15.证人冯某(××××领先增长基金经理)的证言:领先增长基金的第一任基金经理叫曾某雄,2009年由王某强接管,2015年我担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之前,都是由王某强一个人独立决策,独自负责,他自行决定股票的买卖时点,买卖数量、品种、金额。
 
王某强是我的领导。
 
我2011年进入公司在投研部工作时,王某强作为公司的投资总监,是分管投研部的领导。
 
2015年我进入领先增长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后,王某强仍是投资总监,是我的直接领导。
 
我和王某强管理的是一个基金,所以我们互相可以看到对方投资情况,我用基金投资买卖股票的情况,他有权在电脑上随时看得到。
 
季报公告公司上一季度的整体业绩情况、规模、份额以及十大重仓股信息(持股的数额、金额、比例)。
 
公司的持仓是保密信息,而且投资过程是严格保密的,是未公开信息。
 
季报只公告上个月月末当天的时点数,并不公告过程。
 
半年公告和年末公告好像公布全部股票的持仓情况,投资过程是保密的。
 
已公告的股票的后续投资动向是保密信息,这是常识,是每一个基金经理都应当知晓的事情,无论公告前还是公告后,这些都是需要严格保密的未公开信息。
 
如果从业人员是利用了自己工作便利获得或掌握的基金投资信息,自己炒股或者让他人炒股,那就是利用未公开信息做”老鼠仓”,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从业人员炒股的禁止性规定是变化的。
 
最早法律不禁止,2009年后开始后全面禁止,2013年6月左右,基金法修改后,允许从业人员炒股,但需要事先一周报批交易标的和交易数量,经所在公司审批,才可以进行交易,但实际上我们公司是不建议我们从业人员做任何投资的,即使公司允许买卖的,也不能买卖与公司投资品种相同的股票。
 
公司以后可能投资买卖的股票,从业人员也不能买卖。
 
我们公司2014年之前对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管的不严,只需要时候报备和季度申报。
 
2014年以后,我们公司要求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炒股的账户也需要在公司指定的营业部统一管理,而且投资股票需要事先报批和季度申报。
 
除了依据法律法规通过申报,年报等法定形式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如内部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投资决策、交易部的交易数据(数量、价格、时点、计划等)、股票池信息、投资组合信息、公司的策略讨论会和股票讨论会的内容都是非公开新信息,这些信息公司要求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即使是对外披露的信息在未披露前也是保密的。
 
公司每年都要进行合规培训,新入职员工都会接受保密培训。
 
公司所有的电话录音都要保留,手机号码报备,交易时间手机上交,QQ、MSN等聊天软件是需要单独审批并且做留痕管理,网页微信是不能使用的。
 
16.证人陈某(原××基金交易员)的证言:我与王某强是下属和部门领导的关系。
 
我是2011年2月在投资研究部任投研秘书兼交易员,王某强任投资总监分管投资研究部,后来他被任命为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在王某强离职前,他一直是分管我所在部门的领导。
 
我只接受基金经理的指令,不存在其他人向我下达指令的情况。
 
交易流程是交易主管把交易指令分达到每个不同的交易员账号中,交易员负责执行交易指令。
 
最保密的是投资指令、指令执行结果、下达的计划、投研的信息、会议关于投资的内容、股票池的内容特别是核心股票池的构成等。
 
这些信息都不允许从业人员用这些信息炒股,更不允许对外泄露。
 
基金法规定从业人员开立股票股票账户的情况要严格管理,买卖股票的品种、时间、整理都要事先提出计划,报批后才能买卖,但是××公司是禁止我所在基金交易部从业人员开立账户买卖股票的,即便直系亲属炒股也需要严格管理,要在指定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账户。
 
买卖股票的数量、金额、时间等计划要报经公司批准,起码不能与公司的投资方向重合。
 
17.证人曾某2(××基金研究员)的证言:2015年3季度王某强离职前一直和我是上下级关系。
 
他是2006年6月份来的××基金公司,2008年至2009年担任精华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至2015年离职前担任过领先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担任总监;2013年左右担任公司副总分管投资研究。
 
担任基金经理的时候他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担任公司副总和投资总监时候负责投资研究团队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人员出差审批、报告审批以及内部管理相关工作。
 
作为基金经理,在权责范围内是根据他对市场的判断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支持一个是来自内部研究支持,包括内部研究员提供的支持以及自己的研究判断;还有一个就是外部的研究支持,包括券商研究机构。
 
基金经理可投资的股票必须是在公司的各类股票池里的股票,不同的股票池可以投资的占净值的比例是不一样的。
 
股票池分基础池、备选池、核心池。
 
基础池可投资比例是占基金净值的3%以内,备选池可投资的比例是占基金净值的5%以内;可投资比例占基金净值的5%以上就是核心池,超过6%就需要投资总监审批,超过7%就需要投资会审批。
 
基金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其管理的基金有充分的自主管理权限,可以自主选择交易的数量、品种和买卖时点。
 
每个基金经理不能直接交易,只能在恒生交易系统上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主管,交易主管再分派给交易员执行,如果超过了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会到相关审批人员那审批,审批完后再到交易主管那里。
 
投资总监可以看到所有基金经理的交易情况,但基金经理只能看到其管理的基金的交易情况。
 
基金经理只能看到自己管理基金的交易指令和执行结果,投资总监可以看到所有基金的执行结果,交易总监可以看到所有基金的交易指令和执行结果,交易员只能看到分派给他的那条交易和执行结果。
 
18.证人巩某(原××基金中小盘基金经理)的证言:我与王某强在××有限公司是上下级关系,他是我的领导。
 
我们公司所有基金经理的权限都是一样的,权限有构建基金组合,在内部规定与基金契约的双重框架内,做出投资决策,比如买入卖出具体的标的、时间、数量,并对自己的投资业绩负责。
 
因为王某强同事担任投资总监,所以他的权限比普通的基金经理大一些,比如每个解决了只能看到自己的投资组合情况,但投资总监可以看到所有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情况。
 
王某强偶尔会授权给我操作下单领先增长基金,两年助理期间累计下单20次左右。
 
我们公司恒生系统中我所下的单都是以我的名义,单实际都是严格按照王某强的指令执行的,这些单都是属于王某强作为基金经理所下的单。
 
基本所有的业务信息都是要求保密的。
 
只要不是对外公开和依法披露的,我们这种公司都是要求保密的。
 
包括公司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各级股票池信息、内部研报、研究部和投资部重点研究推荐的股票、基金持仓情况(政策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除外)、内部会议关于投资方面的决策纪要、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的内容、投资部的投资规划等。
 
披露方式有,常规的报告有季报和年报,非常规的有监管政策所要求的临时性的报告。
 
季报、年报中和投资相关的披露内容主要有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前十大重仓股的持股比例等。
 
对,这些报告的信息在披露之前公司严格要求保密的,行业性的政策法规,公司内部规定都对此有要求。
 
季报、年报披露后,公司对披露的股票后续买入或者卖出的相关信息当然是必须严格保密的信息,这些信息只有基金经理内心自己掌握的有关投资的信息,不能对外披露。
 
我作为基金经理助理配合王某强工作期间,王某强一直是领先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
 
他主要掌握他自己的投资决策信息。
 
比如,买入卖出具体的标的,时间,数量等信息(王某强实时可以看到交易结果),以及各级股票池信息、内部研报和投资部重点研究推荐的股票、基金持仓情况(政策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除外)、内部会议关于投资方面的决策纪要、投资委员会研究的内容、投资部的投资规划等公司内部信息等。
 
19.王某强离职证明,证实王某强离任领先增长基金经理的情况。
 
20.到案经过:证实王某强、蔡某均系主动投案。
 
21.被告人王某强、蔡某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王某强、蔡某的身份情况。
 
22.被告人王某强的供述与辩解:××基金公司成立于2006年上半年,主要股东是信×资产管理公司,占54%股权;澳洲××银行,占46%股权。
 
2007年开始发行了第一支基金,名字叫信×澳洲领先增长基金。
 
公司规模相对比较小,目前公募基金大概有五、六十亿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占一半左右。
 
现在公发行和管理十支左右的公募基金。
 
我在的时候分管公募基金业务,同时还兼任领先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的基本流程是:公司由分级股票库,第一级叫禁止库,主要是ST股票和公司被处罚的股票,这部分股票是禁止买的;禁止库以外的股票都可以纳入投资范围,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备选库,基础库,核心库,备选库和基础库实际上是一回事,由卖方研究员和××研究员推荐,或者由基金经理推荐,履行完入库审批手续就可以,投资比例为基金净值的3%-5%。
 
核心库的股票要有研究报告做支撑,投资比例为基金净值的5%以上,超过5%需要投资总监审批。
 
只要单只股票投资比例在基金净值3%-5%范围内的,我作为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策,不需要再经其他人审批。
 
我每天根据市场情况和特定股票的情况决定买入或卖出,在我权限范围内的交易,我就通过恒生系统直接将交易指令法发送给交易部,由交易员具体执行。
 
作为基金经理的职责,我会从公司系统里查看交易的执行进展情况,如果顺利执行完毕的话交易部门一般不会再反馈给我,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因市场变化不能顺利执行的话会征求我的意见,如是否需要提价等。
 
基金每天的交易指令都有存档,除了系统存储的电子指令外,每半个月还会打印纸质版交我签字确认。
 
××××领先增长基金投资的股票大概有40支,一年可能总共有200多支股票。
 
景某的账户先后在恒×证券和中×证券开过户,恒×证券开户比较早了,应该是在2007年,当时景某在深圳,蔡某陪她去开的户,留的联系方式也是蔡某的,这个账户密码是蔡某设定的,后来因为考虑到中×证券实力更强一些,营业部离我家比较近,于是2012年就转到中×证券了。
 
也是蔡某带景某去办的,具体过程我不太清楚了。
 
我操作过景某的账户,用138××××9266和133××××6990和180××××3820这三个手机号码下过单。
 
其中180××××3820的号码蔡某也用来下过单。
 
我自己下单交易过×马股份这支股票,应该是用138××××9266号码下单的,这支股票我下单交易的金额应该有四五十万吧,具体以交易流水为准。
 
我自己下单交易过达成×集团,应该是用133××××6990这个号码下单的。
 
这个交易额大概也是几十万。
 
我用景某的账户下单一般都是电话委托。
 
主要是考虑到比较方便,另外公司监管也比较严,上班要上交手机,也不可能在手机上装交易软件,通常是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或者出差时打电话下单。
 
交易资金里面除了40余万元是我丈母娘景某的之外,其余都是我和蔡某的自有资金,景某证券账户的非法获利在我印象中大概有三四百万,实际数额以交易所核算为准。
 
这个钱都是我和蔡某的家庭财产。
 
我自己没有往景某账户打过款。
 
除了我上述自己下单操作之外,其余都是蔡某控制和操作景某的股票账户。
 
景某本人没有操作过股票账户,她不会炒股,就是把账户交给我们来打理的。
 
除了我和蔡某就没有其他人操作景某的股票账户了。
 
从2007年至2015年。
 
蔡某买股票是通过电脑、手机上网交易、或通过电话委托交易的。
 
蔡某操作景某股票账户的依据,一是我给她推荐的股票,二是她根据自己的研究和判断选择的股票。
 
在我给她推荐股票后,她也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有所取舍。
 
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我会经常给蔡某推荐股票,其中一部分是我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投资组合里包含的股票,这一块属于未公开的信息,还有就是我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向她推荐的,不适于领先增长基金投资组合里的股票,我认为这一部分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他也会根据其他的信息来源自己判断来购买股票。
 
主要是我俩在家里聊天的时候,每一两周蔡某会征求我买股票的意见,我会向她推荐我看好的领域和具体个股,并且会分析看到的原因。
 
这些股票有的是我管理的基金之前买的,有的是我向她推荐后我管理的基金才买的。
 
我没有向蔡某点明我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持仓情况或持仓计划,她知道我的职责和职位,没必要说明。
 
我认识到这是违反行业纪律,触犯法律的,但是对问题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心存侥幸。
 
我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心存侥幸,贪图利益。
 
自己利用了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并且向我妻子蔡某提供了我因职务原因负责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得巨额利益。
 
我现在对此非常后悔,希望改过自新,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23.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2006年前后我陪我妈妈景某在恒×证券开设了A股、B股的股票账户,证券账户里的资金来源都是我和王某强2005年买房子时我目前景某借给我们的40多万,后来打算还钱时,我母亲没让我们还,说让我们直接炒股,我后来也往里面转了一些钱,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2012年把恒×证券销户,账户余额大概还有十几万,记不准确了。
 
同年我又陪我妈妈景某到中×证券新开了一个账户,并同时转入了自己的资金二十多万,到2014年左右,大概又转入了四五十万左右,2015年股市疯狂的时候,我又从我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里转入了大概三四百万。
 
这两个股票账户的实际操作人都是我,开户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是由我掌握,我母亲也不知道。
 
我是用电脑或手机下单的,决定买卖股票前有时间问一下王某强的意见。
 
问王某强意见时,一般会问这支股票的企业和行业怎么样,王某强说还可以,我自己觉得买卖的金额和数量,一般他不会具体问,我也不会特别和他说。
 
我认为好的股票去征求他的意见时,他也有反对的时候,比如××财富、××股份等,他反对的股票我有时候听他的意见不买,有时候也买。
 
我看了一些热点,也看了王某强带回家的研究报告,然后会咨询一下王某强这个企业怎么样,管理层可不可信,这个股票可不可以买或卖,王某强会给我意见,我会按照他给我的意见买或卖股票,所以才会出现景某股票账户总买卖的股票与王某强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买卖的股票出现一些趋同的情况。
 
景某股票账户中所有股票的60%左右是我咨询王某强的意见后买卖的。
 
我炒股用的工具主要是一台索尼的笔记本电脑和一台IPHONE4手机。
 
2015年6月份湖南证监局来调查时,已经在我家对电脑的MAC地址和IP地址等计算机相关信息截屏取证,我己经在证监局的取证材料商签字确认了;手机的通话记录、通讯录、短信记录等相关信息湖南证监局也已经拷贝并打印,我在打印件上已经我签字确认了。
 
那台索尼的笔记本电脑因为害怕已经扔掉了。
 
景某的恒×证券的资金账户是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开户的,因为账户里的金额并不多,所以基本没有怎么动过。
 
景某的中×证券的资金账户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厦支行开户的,2012年以后景某中×证券账户炒股的本金和盈余都没有动,2015年6月10日接受证监会调查后,我把账户上的所有股票都卖掉,并把一千一百资金从景某的工行账户转到我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其中,五百多万用来买平安银行的理财产品,还有一百多万元是从平安银行账户转入我名下的浦发银行账户(开户地址是××三路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买理财产品。
 
我采纳王某强意见趋同交易的股票有泛×控股、××化学、××证券、中×证券、骆×股份、××文化、兴×银行、2009年买过一百六十多万的×马股份,泛×控股是2014年11月与王某强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同一天买入的,××化学是2014年12月与王某强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同一天买入的。
 
这种情况从2009年初开始持续到2015年的5月,总共盈利大约为两百多万元(以股票账户的数据计算为准)。
 
2009年行情比较好的时候,我由于自己比较贪心,就又开始想做股票了。
 
我也知道他的职业要求他不能向外透露他管理的基金买卖股票的相关信息,我还是向他问过一些买卖股票的意见。
 
他给过我意见的某些股票,我一般会在第二天买入或者卖出,如果我有犹豫的话,也会分几次买入或卖出。
 
比如当时地产是热点,我就曾问他地产股保×地产能不能买,他说可以,我第二天就买入了。
 
有时我会直接让王某强推荐股票给我。
 
有时候我也会根据市场的热点让王某强推荐股票。
 
他推荐过几次,他推荐的股票有博×特、万某A、骆×股份、××化学等,因为当时一带一路是热点,很多一带一路相关的股票都在疯狂的涨,我当时很想买一带一路题材的股票,他就说××化学在一带一路题材中涨的相对比较少,就告诉我这个可以买。
 
因为王某强在股票这方面比较专业,更重要的是掌握了股票的投资信息,这些信息会让我在买卖股票的时候更占优势,容易获利或者止损。
 
王某强是××××领先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这个基金的投资决策,就是这只基金里的股票的买入和卖出。
 
我知道这种买入和卖出股票的信息王某强不能向外人透露。
 
我也不应该问王某强股票买卖的意见。
 
我认为自己触犯了法律,我不应该贪心,就想通过股票赚钱,并且通过征求王某强的意见以及要求王某强推荐股票的形式,买入或卖出与王某强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买入或卖出的相同的股票,本质上是利用了未公开信息交易了股票,现在也认错、认罪了。
 
希望能退回赃款,接受刑事处罚和罚款,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王某强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某强向其岳父、哥嫂等人推荐股票获利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王某强明示或暗示其岳父、哥嫂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强及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账户中有14支股票系在基金季报、年报公布后买入,该部分未利用未公开信息,应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基金公司以季报、年报等形式对外披露该基金的持股情况,属于对公告之前特定时间段内有关事实的说明,不影响该特定时间段之后的交易、持股信息的未公开性,本案涉案的股票均系在特定时间段后,利用基金管理公司的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形,故相关辩护意见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强及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核算的趋同交易金额、盈利金额与深交所、上交所的认定矛盾,应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采信深交所、上交所核算结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证券监管机构行政执法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曾要求深交所、上交所初步核算本案趋同交易及盈利金额,后侦查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将本案委托给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核算,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纳,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与被告人蔡某同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某强、蔡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王某强、蔡某自愿主动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综合考虑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罚金已预缴,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蔡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上缴国库);
 
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65501.45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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