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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刑八对本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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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必将对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同时该条款的修改,也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看看此款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1、修正前: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修正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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