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蒋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OpenLaw
  • 2018-02-26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阳县。

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从安徽亳州康美中药材市场采购中药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及合格证等,自己包装后销售1公斤中药饮片细辛给灌云县南岗乡卫生院。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从安徽亳州康美中药材市场采购中药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及合格证等,自己包装后销售1公斤中药饮片给灌云县南岗乡卫生院,销售价格人民币142元。

2015年8月,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岗乡卫生院中药房该批细辛进行抽验,经连云港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抽细辛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是假药。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主动到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已在灌云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张某、梁某、王某的证言,案件简介,现场检查笔录,入库单,扣押决定书、清单,检验报告书、假药认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仍为其提供包装袋、合格证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被告人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禁止被告人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的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4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俊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