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两瓶啤酒,聚餐结束后驾驶车离开,在行驶的过程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七辆车擦挂,并撞伤一名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刘某立即将受伤的环卫工人送往医院治疗,路人报警,刘某在医院被交警抓获,经检测其当时的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智豪律师介入:
刘某家属在得知其因饮酒后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律师开展工作: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当时的酒精含量、驾驶时段、驾驶路段、驾驶速度、前科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会见完刘某后立即为其起草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论证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为其争取
取保候审。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主要就刘某的主观恶性、酒精含量问题提交了团队讨论。
具体辩护思路:
(一)刘某本身酒精含量不高,其平常酒量比较好;
(二)、其驾驶的路段行人较少,整个驾驶的路程不长;
(三)、驾驶的时段是深夜,行人、车辆均比较少;
(四)案发后,刘某对被害人、受损车辆进行了赔偿,化解了社会矛盾;
(五)、刘某本身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
(六)刘某本人及家属在重庆均有固定住所,变更强制措施能保证随传随到。
案件结果:成功取保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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