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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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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3日8时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鄂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民生堤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滠口街民生堤路XX汉口XX有限公司门前处时,遇蔡某驾驶XXA9XX9号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方向横过公路,被告人邓某某所驾车与蔡某所驾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XX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XX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8月13日,经XX市黄陂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鄂A×××××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XX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向蔡某的近亲属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5000元,蔡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邓某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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