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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男,汉族,。
被告人董某犯
交通肇事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甘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张川至秦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安县莲花镇某村委会路段处时,与过道路的行人万某相刮撞,万某倒地后被该车左后轮碾压,致万某死亡,形成道路交通事故。
秦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提请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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