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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男。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影、孔垂青,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2〕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影、孔垂青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在上海万x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x运通公司)担任销售员,为上海鼎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x公司)、上海赫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x公司)、上海奈x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x公司)、上海英x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x公司)代理货物进出口运输业务过程中,采用向其所在的万x运通公司虚构要向上述业务单位工作人员支付回扣款的事实,多次让万x运通公司将钱款汇入由其本人控制的其亲友陈x、李x的银行卡账户,或者通过与对方业务人员事先约定,高开实际给付对方业务人员的回扣款,再由对方业务人员将其高开部分的金额返还给被告人金某某,共侵占万x运通公司人民币1,086,373.44元。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马xx、郑x的陈述,被害单位万x运通公司出具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金某某的《职务证明》、《劳动合同书》、《付款明细和费用结算单》,证人钱xx、、刘x的证言,鼎x公司、赫x公司、奈x公司、英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结算单》、《货运委托书》,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交易明细》、《客户存款凭证》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全部赃款,且能预交没收财产的款项,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主刑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及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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