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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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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某,男,退休职工。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广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份,姚某某(已判刑)在没有资金用于江苏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情况下,委托严某负责找人代为垫资作为注册资金及办理公司申请注册登记事项。
严某联系田某(已判刑),由田某代为垫资200万元作为江苏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并承诺给予田某6000元的费用。
严某将此事告知姚某某,姚某某表示同意。
田某用扫描的方式伪造江苏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南小微支行有200万元的银行流水单据和存款余额证明,泰州市XX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其伪造的银行流水单据和存款余额证明给江苏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200万元的验资报告。
严某明知姚某某设立江苏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系虚报注册资本,仍按照姚某某的安排,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为该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江苏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顺利注册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田某、朱某、袁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出具或提取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伪造的兴化农商行戴南小微支行资金证明、通用凭证;泰州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被告人严某在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公诉机关认定的量刑情节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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