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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打击范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05
近年来,无线电技术的推广应用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与此同时,无线电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危害程度加大、违法行为数量增多、影响范围扩大等。尤其是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违法行为,既严重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又助推了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打击范围。这为广大的基层无线电管理执法者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提供了明晰的法律遵循。

《解释》将当前出现较多、屡禁不止且危害较大的几类违法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私设黑广播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包括播送虚假医药广告和低俗信息,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产生杂散或与其他广播频段信号互调,干扰民航正常通信,威胁民航飞行安全;发射功率较大,可能对居民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等等。因此,设置、使用黑广播的违法行为被纳入打击范围。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近年来,非法设置、使用伪基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发送虚假信息,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通信秩序,影响通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而且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设置、使用伪基站的违法行为被纳入了打击范围。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卫星无线电频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划分给空间业务(卫星)使用的频率,包括与之匹配使用的卫星轨道位置。与地面无线电频率不同,卫星无线电频率不为一个或多个国家所有,科学合理地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是各类航天系统在无干扰的环境下进行无线电通信,确保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出现了卫星受到非法地球站干扰的情况,且非法干扰次数频繁、时间较长,严重危害了相关卫视节目的正常播出,存在很大的潜在安全风险。而且由于干扰源性质不明,如果被不法分子掌握,后果更加严重。因此,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违法行为被纳入了打击范围。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实践中,该类情形出现较多的主要是非法设置的卫星无线电干扰器和手机信****。干扰器的使用会导致区域性卫星电视信号和通信信号受干扰,影响群众正常收看电视节目、正常进行通信,从而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无线电干扰器发射会产生很强的电磁波,如果人体长期处于强磁场的环境中,还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违法行为被纳入了打击范围。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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