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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辛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坳**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栋**室。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于2016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因与**青山湖营业厅的工伤纠纷未得到解决,在本市青山湖区**路**青山湖营业厅二楼机房,用剪线钳将**电视传输主光缆剪断,造成区级网络内6000余户用户信号中断20小时。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梁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郭志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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